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对债务人关卉享有的债权本金17001.68元债权(包含但不限于结欠本金17001.68元,以结欠本金17001.68元为基数从2009年12月16日至2024年5月30日止,合同约定逾期未交清按年息4.8%交违约金计息至还清欠款为止的逾期和预期付款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依法转让给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望债务人关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向受让人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具体转让本息如有变化,以实际欠下的数额为准。
债权人:内蒙古中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