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彦:
本委受理的你与被申请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在指定开庭日(2024年5月21日下午15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委视为你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125号决定书。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