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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21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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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陈龙与你们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91号),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

仲裁院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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