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杨丹、郝振宇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方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3)包仲字第0433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调取证据材料及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书面质证期限为领取证据期满后的7日内,逾期则视为对证据无异议。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期满后30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市仲裁委员会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