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聪诉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