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迎宾路与宝昌大街交汇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天,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迎宾路与宝昌大街交汇路口由东向西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此时王某某驾驶三轮车沿连接线从北往南行驶,路过该路口时不顾红灯禁行指示,执意逆行通行,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三轮车因惯性失控撞向轿车车头,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三轮车乘车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管支队太仆寺旗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谨慎通行。据此,该大队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遇到红灯,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守法出行。生命安全面前,切莫心存侥幸。(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管支队太仆寺旗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