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临潢大街与幼教巷交叉口路段对一辆棕色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张某涉嫌酒后驾车。执勤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0mg/ 100ml。张某向民警坦白,当晚自己和朋友聚会时,喝了一大杯啤酒。
无独有偶,该大队在辖区某小区西门前路段处开展夜检夜查行动,当晚21时40分许,肖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其承认自己晚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执勤交警现场对肖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mg/100ml。
经核实,张某和肖某均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张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24年1月3日,肖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23年9月5日,二人均在实习期内。张某、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张某、肖某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并依法注销两人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二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