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开鲁县大队岗勤中队民警在开鲁县幸福路段开展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对一辆黑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
车停稳后,还没等民警对该车驾驶人进行询问,驾驶人马某某便直言自己喝了酒。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马某某的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此后民警对马某某进一步核查时发现,马某某分别在2020年7月、2022年4月两次因酒后驾驶被交管部门处理且驾驶证还在吊销期间。这是他第三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
开鲁县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驾驶人马某某饮酒驾驶、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合并罚款3000元、拘留20日的行政处罚。 (申丹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