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道理早已深入人心,而作为一名营运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就更不应该了。8月12日9时25分,王某忠饮酒后驾驶蒙K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由南向北行驶至环城公路14公里处时,该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1㎎/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王某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东胜区大队对其处以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示:作为营运车司机,绝不应该触碰酒后开车这条红线,酒驾营运车,处罚更严厉。 (刘跃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