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波(男,身份证号:15010419******0533),您自2023年11月起,未按公司要求出勤,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您于2023年11月16日-24日累计旷工7天;2024年5月6日-22日累计旷工14天。关于您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符合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员工手册中“我公司(金安达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我公司多次电话、短信及EMS快递与你联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未果,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您与我公司劳动关系解除。请您在收到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导致的不良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等,均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安达人力资源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