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行经路口要一慢、二看、三通过,特别是在通过无交警指挥和无交通信号的路口时更要多观察,减速慢行,但不少驾驶人疏于观察、随意抢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近日,兰某某驾驶一辆栏板低速货车沿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汉林巷由西向东行驶。当货车行驶至前进路交叉口直行通过时,与沿前进路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路口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时,该交叉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也无交警指挥。视频显示,兰某某驾驶货车进入路口前未停车观察,通过路口时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兰某某的过错行为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某驾驶轿车通过路口时也存在疏于观察的过错,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该起事故中,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