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孩子们的运动天性,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许多幼儿园都设置了户外游乐设施,然而当孩子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中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4岁的豆豆就读于某幼儿园。某日,该幼儿园组织学生进行户外游乐活动。活动过程中,豆豆从游乐设施中的“小高台”跳到铺设在地上的软垫时摔倒受伤。幼儿园第一时间联系豆豆的父母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豆豆右桡骨颈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豆豆的父母遂向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师在孩子户外活动期间疏于看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园方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幼儿园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且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经过法官释法说理、耐心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承保范围内赔偿豆豆各项损失11万余元。
以案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教育机构只有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强调教育机构应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等方面尽到教育责任以及应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并在组织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责任。
幼童上学期间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学校及家长均应高度重视。一方面,家长应当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孩子的自护、自救能力;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措施。发生伤害事故时,家长应该保持冷静,及时保留监控视频、报警记录、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发票、聊天记录、投诉记录等证据材料依法维权。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