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惠讯近日,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夫妻双方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向该案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03年3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2003年12月生育长子,2012年4月生育女儿王某。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多年,原告王某某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由其抚养女儿王某。据了解,女儿王某现已年满八周岁且自愿跟随父亲王某某生活,但由于王某某忙于工作,对女儿疏于关心照顾。承办法官认为,王某当前正处于最需要亲人关心爱护的阶段,王某某作为直接抚养一方,应当积极履行监护责任,主动配合王某的母亲李某某行使探视权,让孩子感受到温暖的父爱母爱。
为引导双方继续共同承担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原、被告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亲子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常继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