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化德县大队民警在城区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没有打开大灯的黑色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民警立即拦停该车示意驾驶人出示驾照。驾驶人王某摇下车窗后,民警立刻闻到了车内浓烈的酒味。
民警问:“怎么这么重的酒味,是不是喝酒了?”该驾驶人王某故作镇静地说:“没有,我刚才用酒精洗玻璃呢。”察觉有异,民警通过快速酒精检测棒对驾驶人王某进行检测,发现其疑似酒后驾车,但驾驶人王某始终不承认自己喝过酒,民警只得将其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在办案区,民警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证据面前,王某不得不承认自己喝了一瓶鸡尾酒,希望民警能够从轻处罚。
最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驾驶人王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