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中午11时许,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开发区大队在辖区辽河镇新农村村口开展农牧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时,民警对一辆白色轿车进行例行检查,驾驶人曲某下车后,满身酒气地说:“家里有点儿喜事,招待外来的客人刚喝了酒,警察同志给我个机会,不要查了吧。”执勤民警立即打断他说的话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0mg/ 100ml。后经血液检测,驾驶人曲某的血液鉴定结果为2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曲某曾在2018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被查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开发区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曲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申丹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