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利益,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了“虫草强肾王”等各类口服性保健品,向他人批发出售,非法获利5000余元。2022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该保健品进行售卖,非法获利1000余元。2023年4月18日,李某某再次向王某某出售保健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保健品600余盒。经检测,这些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成分,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查明,李某某、王某某明知保健品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能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却对外销售,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以二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令二人需承担十倍销售额的公益性惩罚金,并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
检察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侵害了社会利益,必须从严从重处罚。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品属特殊食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网络宣传,如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