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急之下未在约定医疗机构就医,保险公司能否拒赔?霸道租户拒不腾房  法院依法圆满执结欺诈式售车坑害消费者  法院审理维护公平正义售卖非法添加保健品  侵害公众利益获刑罚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帮助他人套取现金非法牟利获罪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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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3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3-29

欺诈式售车坑害消费者 法院审理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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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每个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市场诚信。

2021年10月11日,金某从某电动车行处购买了一辆淮海牌猛禽款电动四轮车,交清车款13000元后,车行只给出具了一份《丽驰新能源汽车收据》。金某向车行索要发票、三包证、车辆合格证,车行声称过几天给车主。金某提车后发现,该车有隐蔽划痕、磨损、补漆痕迹,于是到修理部进行详细检查,经检查发现了更多的问题,该车根本不是新车,属于二手车。2021年10月18日,金某给车行打电话要求处理,车行不予答复。10月21日,金某直接到店要求退款,车行不但不处理,且态度蛮横。金某向“12315”投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1.解除金某与车行买卖淮海牌猛禽款电动四轮车合同关系,金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车行淮海牌猛禽款电动四轮车一台;2.车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金某车辆购买费13000元及鉴定费3000元;3.车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加倍赔偿金某损失13000元,第二项、第三项合计29000元;4.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车行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经鉴定,车行所售猛禽电动四轮车属于二手车,有多处使用痕迹,出售前存在维修事实。车行作为车辆出售人,在出售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致使金某误以为是新车而进行购买,车行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车行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依法判处经营者进行赔偿,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对经营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有引导作用。 (聂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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