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少,闯个红灯没事儿”“眼睛看花了,以为是绿灯”。逞一时之快闯红灯,也许下一秒就会因为“侥幸”发生交通事故。
1月1日15时30分,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昆都仑区大队接到报警称,阿尔丁大街与校园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两车受损。
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剧烈的撞击致使小汽车引擎盖翘起变形,电动车驾驶人连人带车被撞飞,车辆碎片散落一地。经调查,事发时,电动车驾驶人邬某某骑着电动车行驶至阿尔丁大街与校园路交叉路口机动车道内左转弯时,闯红灯通行,结果与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
经认定,电动车当事人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邬某某闯红灯的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负主要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某某对这起事故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宁慢三分,不抢一秒。无论什么时候,安全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另外,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谁弱谁有理,电动自行车违法导致交通事故同样要负责。
(温雅洁王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