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17时20分,一辆银灰色轿车行驶到国道305线554KM处时,撞上了一辆横穿道路的电动三轮车,散发出阵阵浓烟,三轮车驾驶人马某也被甩下车,趴在地上一时动弹不得。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看到车辆碎片散落一地,小轿车保险杠已被撞得面目全非,三轮车驾驶人马某被送往医院救治。面对民警询问,轿车驾驶人于某称他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撞车,发现电动三轮车时已经来不及采取措施。说话间,民警闻到于某身上散发出的浓重酒味儿。更令人震惊的是,于某酒后驾车竟是要去学校接孩子,谁曾想,孩子没接到,反被交警“接”走了。
经检测,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马某受轻伤,经过医院治疗,已无大碍。
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敖汉旗大队责任认定:轿车驾驶人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马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出道路时,未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轿车驾驶人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还将面临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示:酒后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驾驶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等到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后才追悔莫及。
(邓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