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近日,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海勃湾大队接到报警:林荫大道与青山路路口发生轿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轿车驾驶人陈某在海勃湾交管大队办理完因闯黄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后,和民警说了一句话,把民警惊呆了:“我还需要处理一起酒驾,我该去哪个办公室处理?”
民警调取事故发生时公共视频发现,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存在闯灯行驶的违法行为,轿车驾驶人陈某闯黄灯行驶,电动车驾驶人龚某闯红灯行驶。两车在路口相遇后躲闪不及相撞,电动车及驾驶人龚某被撞飞数米,电动车碎片散落一地。
在配合完交警调查后,轿车驾驶人陈某便急匆匆赶去和同事聚餐,期间与同事谈起刚刚发生的事故,还心有余悸地说以后出行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能因一时侥幸而不顾安全。
聚餐结束后,陈某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又担心第二天上班不方便最终侥幸心理战胜了理智,遂驾车离开,不料在半路遇到交警查车。交警现场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此时距离上一起事故发生不到六个小时,陈某又一次因交通违法被带到交警大队。
交管部门责任认定,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龚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罚款1500元的处罚。
(陈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