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字牌前抢行路口相撞负主责任性变道引发事故  交警调查定其全责未让正常通行车辆  造成事故承担主责无证醉驾酿事故  数值“爆表”求放过“百吨王”组团超载执勤民警及时查获男子多项违法被查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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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1

“让”字牌前抢行路口相撞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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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行驶难免会遇到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在通过此类路口时必须做到注意观察、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确保安全后再通过,否则很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9月1日,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李某林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正准备横穿G305线到路对面时,与由西向东李某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电动三轮车瞬间翻车。

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巴林左旗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调查取证后发现,李某林所行驶的道路路口处设有“让”字标牌,但其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路口时,却并未遵守标牌指示,让行主路正常行驶的车辆,虽然碰撞瞬间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超向右打了一下方向盘,避免了正面相撞,但是事故仍然造成了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林多处皮外挫伤,双方车辆损坏较为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得知,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林当时犯困,精神也不集中,过横道时没能认真观察周边路况,更没想过让行的事,听到对方的喇叭声时才反应过来。而李某超则侥幸认为中午车辆较少,在经过路口时未提前减速,看到电动车后,虽然立即鸣笛,但为时已晚。

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张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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