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21时33分,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兴和县大队民警在辖区各路口进行巡逻管控,在对一辆黑色小轿车例行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神情紧张,说话吞吞吐吐。
当驾驶人摇下车窗时,民警发现该驾驶人面色泛红,身上还散发出浓烈的酒味,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于这个检测结果,驾驶人感到很意外。
邢某后悔不迭地说:“我心情不好,与朋友在烧烤店喝酒聊天,只喝了二两白酒。我就想把车挪到马路对面,没准备驾车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邢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