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王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屈晓东、王秀兰偿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0月5日按月利率9‰计算,从2016年10月6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