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22版刊发的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被告段俊华、高文芳、郭治强、刘艳、白美霞、杨治国、刘汉生、杨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更正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2017)内0627民初235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