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2版刊发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志亮、刘素珍、翟凤鸣、张东、邬鹏、郭海龙、苏成荣、王浩、屈占国、康继茹、刘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更正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2017)内0627民初516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