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22版刊发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志杰、张春、任利刚、任志奇、任伟、赵建军、闫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更正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2017)内0627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