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2版刊发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平、王海军、王林、段保义、王新军、王海军、袁忠、乌审旗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更正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2017)内0627民初516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