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14时22分,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某小区西门,12岁的姐姐范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载着8岁的弟弟由南向北行驶,与小区内驶出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姐弟受伤、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元宝山区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警后,迅速到现场进行调查。从路口的监控画面看到,女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较快,且骑乘电动自行车的姐弟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正好与驶出小区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了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范某姐弟皆不满16周岁,当时骑着电动车在马路上学习骑车,他们的爷爷骑着电动车跟在后面,称:“我一直盯着呢,没事儿!”然而事故发生,为时已晚。民警当场对范爷爷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宣讲了法律规定,同时也对两名未成年进行了教育。
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纪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时未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范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操作电动车的熟练程度比较低、随意穿行道路、路上嬉戏、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时有发生。而电动车的速度快,如遇突发情况时缺乏应变能力;且按照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车,所以,各位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切莫随意纵容孩子,一旦发生事故,悔之晚矣。此外,广大群众驾乘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守法,平安出行。
(崔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