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13时58分,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阿荣旗大队民警在查巴奇鄂温克民族乡辖区主要路段执勤巡逻时,对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身上酒味很大。驾驶人那某打开车门拿着电话不断说他自己有急事要处理,要求执勤民警接听电话,当执勤民警拒绝后,驾驶人那某说,他着急要去法院办理他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后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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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那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7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其带回大队进一步处理。民警经过查询得知,那某在2021年因酒驾被依法处理;2022年1月,那某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交管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交管部门对那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交管部门对那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0元。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以罚款3000元。 (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