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节假日,频繁的聚会自然少不了喝酒助兴,酒后开车却万万不可。然而,现实中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并没有让这些酒后驾车的人警醒。元旦期间,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兴和县大队查处了两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月1日20时30分许,乌兰察布市交管支队兴和县大队民警在兴和县景观大道开展夜查统一行动,依法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田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田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4mg/ 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田某说,他认为元旦假期不查酒驾,便心存侥幸开车上路,没想到被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警依法对田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1月3日13时41分,驾驶人杨某某行驶至G6G7连接线,被兴和县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警依法对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
(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