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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2

交叉路口不让行 引发事故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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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1月9日上午,乌海市公安交警支队海勃湾大队接到报警称,辖区一路口发生四车碰撞交通事故。

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一辆面包车停在路口中间,左侧车门被撞变形,另一辆小货车停在路肩上,车头损坏严重,在路肩上停放的一辆越野车、一辆轿车尾部被撞损坏较为严重。经现场勘查、调取行车记录仪后,民警还原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发生时,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该路口时,因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小货车未减速观察便径直通过路口,没想到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小货车失控开上路肩,又与两辆停放在路肩上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最终交警认定,小货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警提示:进入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留心观察,礼让先行方向来车,这些交通细节容易被忽视,却关乎生命安全。安全驾驶无小事,希望广大驾驶人朋友注重交通细节、安全文明驾驶。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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