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危险和后果比你想象的更加严重。9月4日,兴安盟公安局交管支队乌兰浩特市大队就查获一起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9月4日21时19分,乌兰浩特市交管大队执勤交警在乌兰浩特市乌兰街与五一路交叉路口处执勤时,发现迎面驶来一辆小型轿车形迹可疑,民警当即上前拦停车辆,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当民警示意其出示行驶证及驾驶证时,该车驾驶人眼神躲闪,言语支支吾吾,就是不肯出示证件。
后经执勤民警进一步查询发现,驾驶人李某所驾驶的这辆小型轿车是2011年出产的营转非车辆,已经多年未参加年检,已达到报废标准,属于报废车辆,安全隐患极大。
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该车辆进行暂扣,并将驾驶人带回交管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据驾驶人李某交代,该车是其朋友于5月份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的,买回来后,李某曾经拜托保险公司任职的朋友帮其上保险,但保险公司明确告知此车是出租转非(营转非)车辆,无法参加保险。但是,李某知道后却贪图方便,仍然抱着“不经常驾驶”的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最终被交警查个正着。
目前,乌兰浩特市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李某罚款10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报废车辆上路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对过往车辆、行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会造成危害,车主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做合法、文明的驾驶人。
(于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