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凌晨2时40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包府公路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白某某报警称:他开车去往陕西大柳塔方向,撞到公路中心护栏,车内有人受伤。接警后,民警迅速驱车赶往事故现场。
民警在现场发现,一辆小轿车车头冒烟,受损严重,斜停在道路中间。经了解,伤者已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民警随即去医院询问伤者进一步调查事故起因,经询问得知,驾驶人白某某于7月18日19时左右,驾驶陕K号牌小型轿车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接人,当晚22时30分左右到达准格尔旗接到人后原路返回,当沿边贾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勃牛川收费站西侧时,车辆撞向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导致乘车人刘某、王某受伤,驾驶人白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
交管部门调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中,驾驶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夜间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白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夜间可视距离远远小于白天。所以,夜间行车的车速应该适度降低,以保证车辆的制动距离在前照灯照亮的距离之内,从而能及时应对危险情况。
(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