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随意掉头变道、见缝插针,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6月4日6时40分,郭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包头市昆都仑区张家营子新光四村村内自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口掉头时,与后方同向行驶,骑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许某某发生碰撞,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郭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都能够养成安全变道的好习惯,不随意加塞、不违法变道,做一个遵章守法的好司机。
(温雅洁王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