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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9

伤害他人身体 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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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瑶通讯员李燕妮)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大学学生宿舍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伊某等人都是大学一年级学生,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了矛盾,伊某作为班里的干部,为了维护班集体的团结,便与班里其他几名班干部商议,放学后将张某、王某约到宿舍,共同对张、王二人进行批评教育,解决二人的矛盾,由于张某对班干部批评不予认同,与班干部们争吵起来,在争吵中,张某打了伊某一拳,其他人见状,一起动手将张某按倒,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其他同学和老师到来后,才制止了他们的殴打行为。

在殴打中,张某下颚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伊某等4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赛罕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被批准逮捕。

民警提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几名学生因年轻气盛,不懂法、不守法,以暴制暴,造成他人身体损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校大学生们因触犯法律,断送了自己美好前程,这是令人十分痛心的。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都正在走向成熟,但是对事情的认识并不全面,一些人自控力较差,容易情绪失控,一言不合就动手,因此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自己也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对在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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