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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9

蒙面砸窗入室拿走财物是“入室抢劫”吗?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双河讯2015年9月18日晚11时许,张某某来到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自来水巷内某小区,攀到小区西侧的车库顶上,看到该小区西单元二楼西户的家里有人,客厅沙发上放着包,于是用砖头将被害人家的阳台窗户玻璃砸碎,将头蒙住,打开窗户进入家里,拿走客厅沙发上包里的人民币10900元。其间,被害人巴某某(女性)和其女儿看到有人砸客厅玻璃,便跑到阴面卧室,将门反锁,二人跳出窗户,跳到外面阴台上喊救命,并拨打电话报警。

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被害人巴某某家中有两个女人,仍砸碎其家窗户玻璃进入家中,导致巴某某和其女儿因恐惧躲入阴面卧室,达到了足以压制两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构成入室抢劫,涉案金额人民币109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被害人巴某某家中有两个女人,仍砸碎其家窗户玻璃进入家中,拿走人民币10900元,是公然盗窃行为,其间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入室盗窃,盗窃数额人民币10900元。

以案释法: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入室抢劫。

抢劫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本案中张某某拿走巴某某家人民币10900元,侵犯了巴某某财物所有权。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被害人巴某某家中有两个女人,仍砸碎巴某某家窗户玻璃进入家中,导致巴某某和其女儿因恐惧躲入阴面卧室,其间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是因为被害人在张某某砸玻璃时快速躲入阴面卧室,导致张某某客观上不能对人暴力,但张某某深夜蒙面砸碎玻璃进入家中的行为已达到足以压制两位被害女性反抗的程度,张某某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财物。

抢劫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案中张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本罪主体要求。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张某某深夜出来,爬到车库顶上看到被害人家中客厅沙发上放的包后,就产生了非法占有该包内财物的想法,于是砸碎窗户玻璃进入巴某某家中拿走包内的人民币10900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入室抢劫。

(鲁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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