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2019年9月3日22时11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黑色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右转进入金峰市场南门对面无名巷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145.51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