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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6

家庭琐事起纠纷伤害他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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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与其内弟郝某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曹某将郝秉耀打伤,致使被害人郝某右踝关节骨折。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曹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近姻亲关系,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玉泉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曹晓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王美艳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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