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17]028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2018年9月4日前),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第10日(2018年9月13日)上午10时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七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