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于2018年6月8日在11版刊登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被告周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特此更正
内蒙古法制报社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