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年8月,白某雇佣娜某为仓库管理员,二人口头约定工作职责后,娜某与另一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仓库货物的出入库和货物摆放。2023年10月,娜某因孩子生病请假,后提出辞职。期间,娜某多次联系白某移交工作,但白某一直表示没时间。无奈之下,娜某将库房钥匙和账本交与另一位库管。2023年12月,白某电话联系娜某,表示库房少了6万余元的货物,让娜某过去清点货物。娜某前往清点货物时,白某又表示要自己清点,但仍未找到丢失的货物。其间,娜某的工作也一直未移交成功。2024年11月,白某将娜某诉至鄂托克旗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认为,白某虽雇佣娜某为仓库管理员,但并未向娜某明确其职责事项,加之还有其他人员与娜某共同负责仓库的货物出入库工作,所以不能证明丢失结果与娜某管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娜某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示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建立雇佣关系时,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报酬支付、责任承担等事项,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