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芳实习生武琛洋)订婚16天后,一对准新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婚礼未办、结婚证未领,双方最终解除婚约。那么,定亲时给出去的彩礼,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金某和被告李某通过直播平台相识,二人都系离异带娃,相识7天后便迅速确定恋爱关系,金某向李某支付了8.8万元彩礼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及日常消费共支出2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16天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分手,金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但李某称,彩礼仅有8.8万元,已经用于置办结婚物品,无法返还。而且,双方解除婚约是由于金某只想和李某同居生活,不愿意登记,并且殴打了李某的孩子,存在严重过错,即使返还彩礼也应减少返还数额。因退还彩礼要求未果,李某诉至回民区法院。
法庭审理认为,金某与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直接显示双方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结合双方从恋爱相识到分手不足一月,时间较短,无法形成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状态。李某提供的证据亦没有办法证明金某存在过错,故最终判决李某将收取的彩礼8.8万元全额返还金某,剩余2万元属于消费性支出不予返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以,李某理应返还金某给予的彩礼。而对于返还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双方用于订婚及日常消费的2万元属于消费性支出,李某无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