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17时25分,阿拉善盟阿左旗贺兰路与雅布赖路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触目惊心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某骑乘电动自行车,在无视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由北向南横穿贺兰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现场一片狼藉。
“等红灯太耽误时间,也就几秒钟的事儿,以为闯过去应该没事,没想到自己被车撞了。”事后李某某追悔莫及。
这起事故并非偶然,而是“闯红灯”与横穿马路双重危险叠加的结果。行人或非机动车在视线受阻的情况下,突然冲出马路,让过往车辆措手不及,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并非所有驾驶人都能在第一时间察觉到这种突如其来的“闯入者”。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李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被看见,才安全。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携手共创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屈惠玲刘乙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