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时从中“抽红”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人行横道上停车属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 亲属是否可以请求养老院给予赔偿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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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9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 亲属是否可以请求养老院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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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素齐讯蔡某原住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北什轴乡麻合理村,一生未娶,无儿无女。之后,蔡某的侄子将蔡某送入某敬老院,并缴纳了1500元的供养费。某天,蔡某在察素齐镇看戏后未归,虽经多方寻找,终归没有下落。

2014年11月20日,蔡某的侄子向土左旗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伯父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原告的伯父蔡某死亡。原告的父亲与伯父蔡某系同胞兄弟,因原告的父亲也已去世,伯父又无子女,故原告代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敬老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52900元(30594元×5年),抚慰金5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法官评析:

本案是关于生命权纠纷的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是否可以请求养老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将产生终止失踪人已发生的相关法律关系,财产继承开始、失踪人的婚姻关系消灭、失踪人的子女可以送养等法律后果。但宣告失踪人死亡,毕竟是法律的一种拟制制度,其实质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之拟制事实的认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并未死亡。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生活秩序。而如果对于长期失踪的人遗留的法律关系不予以法律上的了结,则利害关系人和社会生活秩序又将遭受损害。由此,两相权衡,宣告死亡制度更侧重于维护生存者的利益。故宣告死亡应当产生与自然人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本案中,养老院因制度及设施的不完备,并且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养老院应当对原告给与一定的补偿。

(恒存厚孔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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