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张某在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大街驾驶小客车跟车行进时,占压人行横道停车,被交警罚款100元。张某觉得他是在跟车行进中占压人行横道,不是故意行为,所以不服交警处罚,随后,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
随即,法制科有关人员给予了张某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100元罚款。
民警提示: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在人行横道过马路行人的先行权和通行权。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同时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过道路,具有优先通行权,如果机动车停车时占压了人行横道,行人就无法通过。这对行人的路权是一种侵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是一种不文明和不道德的交通行为。 (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