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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9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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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家湾讯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张某甲、张某乙系死者张某的父母,2017年,张某在去某化工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张某甲、张某乙将某化工公司诉至法院。据二原告陈述,其子张某在被告某化工厂区内设置的加油机上负责加油工作,未与被告某化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工作10日,未领取过工资,被告某化工公司对雇佣张某的事实不予认可。

办案法官详细了解事实经过后,明确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张某未与被告某化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审查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系被告某化工公司安排从事劳动,受被告某化工公司统一管理,其工作内容亦不属于被告某化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被告某化工公司亦未向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方在此次诉讼中因举证不利处于弱势地位。办案法官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情、理、法角度层层分析,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示:

1、劳动者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积极争取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切实维护自身权利。

2、劳动者日常劳动过程中,应注重收集有效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清单(或银行流水账单)、服装押金收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防止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处于诉讼不利地位。

3、对于入职时间较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通常包括工作证、工作制服、工资清单(或银行流水账单)、服装押金收据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一旦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法院应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情况,以便供法院参考,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应准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便进行有效诉讼,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者的区别如下:

(1)工作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特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务关系多为临时性工作,一般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2)酬劳计算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工资一般以固定周期计算,周期内工资计发相对稳定;劳务关系中,劳务费一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依据,核算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双方间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董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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