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 王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李某借款18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14日截止。王某以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并与李某签订了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详细记录了借款数额、抵押物,明确规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借款到期后,王某无视借款合同约定,迟迟不肯清偿债务。
李某无奈之下,来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利息共计207513元。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干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王某,并就相关拒不执行的后果向王某进行了释明。此时的王某认识到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将拖欠1年多的借款,归还给李某。
法官评析: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实施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科尔沁区执行局干警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及时开展工作,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也保障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孙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