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健康保险合同谨防欺诈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讼诉 法院按撤诉处理只在借据上签字 难以确认保证责任公证债权文书:化解民间借款纠纷一大利器窃取亲属财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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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4

订立健康保险合同谨防欺诈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通辽讯2000年9月,侯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每年按期缴纳保费,2017年,侯女士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入院治疗。出院后,侯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侯女士所患心脏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表现形式拒绝赔偿,侯女士很是不理解,当初购买保险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得很明确,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现在却不给理赔。随即,侯女士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讼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侯女士虽患心脏病,但条款约定心脏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血液内心脏酶数含量异常增加;典型的胸痛病状。侯女士疾病诊断结论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稳定型心绞痛。没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但侯女士认为心脏病是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她不懂,在投保时,也没有人向她说明具体情况,所以她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合同,应以具有普通正常理性公民所能理解和认识为前提,保险条款中的保险术语,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除非是医学专业人士,普通百姓难以认识和理解,因此,为体现人性化和公平原则,需要合同各方都能正确把握合同意图,体现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保险条款中对于心脏病的限制性解释条款,作为没有专业医学知识的被保险人,根据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判断其所患疾病符合心脏病的特征达到了重大疾病的程度,符合一般人对条款的理解,被告应该在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侯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

健康问题不容忽视,购买一份健康保险十分必要,但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谨防合同欺诈,对于晦涩难懂的条款,应要求保险人明确说明。当遭到拒赔时,咨询专业人员,适时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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