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讯2014年5月12日,孟某某通过朋友周某某,向程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据1枚,双方约定2015年3月12日还款,月利率2%,当时周某某也在借据上签了字,但未表明身份。目前,孟某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程某某向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孟某某偿还借款;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程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程某某利息9000元(30000元×2%×15个月,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8月12日);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该案中,孟某某向程某某借款,并为程某某出具了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孟某某应及时履行债务,程某某要求孟某某偿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属正当诉求。书面合同是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程某某提交的“借据”上,周某某有签字,但未表明身份,虽有录音证明周某某有偿还的意思表示,但庭审中周某某明确表示其不是担保人,故在还款期届满后周某某是否履行了“保证责任”尤为重要,对此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且周某某从未明确表明其是担保人,也未履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