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东河区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行驶至站北路与阿尔善大街时与一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争执,发现对方存在酒后驾车的嫌疑。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双方驾驶人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报警的驾驶人体内无酒精。
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到医院提取血样。之后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3.53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刘某某称,当日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为了庆祝,中午吃饭时和朋友喝了点酒,在驾驶车辆回家途中,觉得前面的车辆开得慢,似乎有意别自己,就下车与对方车辆驾驶人理论进而发生争执。
报警人与刘某某理论时,闻到了刘某某有浓郁的酒味儿,因担心刘某某逃离现场不认账,便赶忙报了警。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南涛)